保安,最为一支重要的辅警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纵观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始终都是普遍存在的私人安全供给形式,两者在相近的领域以相近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服务,同时也呈现出某些截然不同的特点,两者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本文首先对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其次对两者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比较,最后从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关系的角度分析了两者的发展趋势。
虽然世界各国都在使用合同保安( contract security)与专有保安 ( proprietary or in house security)的概念,但实际上立法机构及理论界较少对两者的内涵进行清晰的界定。在理论层面,一般认为,专有保安是商业或各种机构安保部门的组成人员;而合同保安是为商业、机构或私人所有的居所提供安全商品或服务的保安公司的人员。客观地讲,此定义与其说是对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内涵的界定,不如说是对保安服务业现实发展业态的概况性描述,并不能揭示出二者的本质区别。而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作为保安服务业的基本业态,必然隐含着区分的标准,我们认为这一标准体现为保安员的雇主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在保安员、雇主与客户(保安服务对象)三者关系上,合同保安与雇主是劳动合同关系,与客户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雇主与客户是服务合同关系。专有保安与雇主是劳动合同关系,也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客户与雇主身份是重合的。依此思路,合同保安应界定为受雇佣于特定法人,并根据雇主的安排为特定客户提供安全服务的保安。而专有保安是指受雇于特定雇主,并为雇主提供安全服务的保安。当然,在不同的国家,雇主及客户的法律地位、资质及范围有所不同,取决于各国立法的具体规定。
若不以现代意义上的“保安”来界定的话,专有保安出现的历史要远早于合同保安。但发展到今天,合同保安的组织规模及社会影响力则远大于专有保安。因此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者将保安立法监管的重心放在了合同保安上,而专有保安留有其他法律进行规范(或法律空白)。如新加坡等国。《新加坡共和国私营调查与保安机构法令》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令不要求受雇于从事人身、财产保安和企业保安服务业主的人员持有保安营业执照,,”该款将专有保安排除在法律调整的对象之外。但也有国家将二者进行统一规范,如中国、法国等。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法国在合同保安与侦探业之外,还存在另外一种保安力量,即企业内部安全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法国国家铁路公司和巴黎独立运输公司为保护其自身利益,可设立内部安全部门,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内部安全部门工作人员的从业要求、限制条件和职责等。
在保安服务业发展的1 00多年历史中,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始终相伴存在,以各自的方式服务于特定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时至今日,从世界范围来看,即使两种保安服务业态在规模上会有此消彼长的变化,但任何一种都没有取得独占性地位的可能。如同莎士比亚戏剧《哈姆雷特》的开场白所说的,是活着更好,还是死了更好的难题一样。同样地,关于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比较的话题争论了数十年也没能形成一致意见.、当然,这并不影响我们继续讨论这个话题的必要性。深入分析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的联系与区别对把握它们各自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趋势有着重要的意义。鉴于在保安行业中有三大主体,下面分别从保安组织、保安员、私人安全需求者等层面上展开分析:
首先,在组织形态上,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存在以下特点(见表1)
表1 | |||||
组织形式 | 资金来源 | 服务对象 | 与保安员关系 | 经营目的 | |
合同保安 | 公司(合伙) | 客户 | 客户 | 雇佣 | 社会(经济)效益 |
专有保安 | 企业、事业、政府 | 自给 | 自己 | 雇佣 | 社会效益 |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保安公司过去多由公安机关主办,保安公司(合同保安)应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举的原则。追求经济效益是保安公司存在、发展的基础,追求社会效益是保安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石。二者缺一不可。即使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新成立的民营保安公司也应坚持此原则,这是由保安行业的行业特性所决定的。因此,合同保安的经营目的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专有保安并不直接追求经济效益,而是注重社会效益。
其次,从保安员的角度讲,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存在以下联系与区别(见表2):
表2 | |||
合同保安 | 专有保安 | 对比结论 | |
雇主 | 保安公司 | 一般单位 | 不同 |
服务对象 | 公司客户 | 雇主单位 | 不同 |
工作目标 | 犯罪防范与损失预防 | 犯罪防范与损失预防 | 相同 |
与服务对象联系 | 较弱 | 较强 | 不同 |
岗位流动性 | 较强 | 较弱 | 不同 |
入职条件 | 获得执照 | 获得执照(无需) | 相同 |
在西方国家,专有保安雇主类型比较广泛,包括政府、公司、学校甚至个人等。在我国专有保安的雇主主要是一些大型的实力较强的国有企业,高校、大型购物休闲中心等。
再次,从私人安全需求者层面来讲,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差别似乎更大(见表3):
表3 | ||
优点 | 缺点 | |
合同保安 | 1、减少工作量,因为员工的背景审查、 培训、签约及开出等都外包了; 2、相较开除表现差的雇员,开除合同制 保安更简单; 3、对于小的商人来讲,合同制保安更方 便为大面积区域的巡逻配备车辆; 4、可以提供其他服务(尽管没有使用自 己员工那么方便)。 |
1、有地方没有合同保安服务; 2、对保安员的素质和表现控制更少,客户服 务与反应时间不易查证; 3、保安员通常不如技防培训的好; 4、道德败坏的保安员可能会将机密透漏给 竞争者或商业机密窃者 5、雇主需要与保安员签订合同,如果请法律 顾问的话,就会增加支出。 |
专有保安 | 1、可以更好的控制员工的素质和表现, 客户服务与反应时间更短; 2、可以对保安进行问题导向性的培训; 3、对雇主更为忠诚,更为直接地与雇主 联系并对其负责; 4、可以附带提供其他服务; 5、可以与顾客进行更好的交流,信息无 需经过第三方就可以到达雇主。 |
1、潜在的责任风险与保险费用更大; 2、需要不同的管理与个人技能,而现有的管理不足以应对不同类型的员工。 3、员工的赔偿金及其它费用再增加。 4、要购买更多巡逻车辆 5、更多的员工需要监督 6、雇主要更直接负责保安员的培训、背景审查及执照的获取 |
除了以上方面,还有人认为合同保安在突发事件等问题的处置上更具专业性,而且会得到公司较好的支持,而专有保安在此方面会逊色很多。就成本费用而言,合同保安费用更低,特别是考虑到保安员流动性问题时。
以上三个方面是对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进行地理论上的静态比较分析,那么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在实际服务绩效上是如何的呢?让入遗憾的是,这一方面的实证研究并不多。美国学者HallCrest在对美国公共执法机构与私人警务关系进行研究的调查报告中,公共执法部门与私人保安经理对私人保安服务业在犯罪预防与控制中的贡献的评价结果是(见表4):
表4 | |||
公共执法部门 | 合同保安 | 专有保安 | |
整体贡献 | 2.2 | 1.2 | 1.5 |
犯罪总量减少 | 2.4 | 1.2 | 1.7 |
犯罪损失减少 | 2.6 | 1.5 | 1.6 |
犯罪嫌疑人抓获数量 | 2.2 | 2.0 | 1.9 |
秩序维护 | 2.4 | 1.7 | 1.4 |
1、表示非常有效 2、表示在某些情况下有效 3、表示无效 |
这里我们的关注点不在警察对保安的态度上。从专有保安与合同保安自我认同度上来看,合同保安整体上要比专有保安自我认同度更高,这与合同保安数量规模较大及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特点是相契合的;而专有保安在犯罪嫌疑人抓获数量与秩序维护上自我认同度较高,这与其岗位流动性较低,对服务场所更为熟悉相关。当然,这组数据也包含了公共执法部门的评价以及专有保安与合 同保安的相互评价,因此具有一定的 客观性与代表性。所以我们依然可 以从该图表解读出合同保安与专有 保安的实际绩效上的差异。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比较可以发现,尽管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在服务功能与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各自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与优势,且彼此无法替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必将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在私人安全需求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存在某种程度的竞争性,虽然这种竞争并不是市场意义上的。在某些历史阶段,人们认为专有保安更为有效,而且在成本上似乎更为低廉。但从世界范围来看,新近的发展似乎在推翻这一结论,合同保安的优势更加明显,并呈现出在某些部门逐步取代专有保安的趋势。一般认为以下几个原因导致该情况的出现:其一,成本或责任的增加。如图表3关于专有保安缺点所述,雇主除了支付日益高企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外,还要在招聘、资格审查、培训、制服等方面承担较高的成本。另外,保安员事假、病假以及产生的纠纷等成本与风险也要由雇主单位来承担,而购买合同保安的服务就可以有效地回避这些成本与风险。有调查显示,实际上即使只从有形的金钱成本来看,专有保安的成本也要高于合同保安。该调查还认为传统观念中对专有保安优点的认识被严重夸大了其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企业开始将重心放在了核心业务上。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通过科技手段来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将更多精力放在核心业务的发展上,而公司中对核心业务起支持性的工作并不决定企业的市场地位,如保安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提高企业市场份额,故不如将安保服务外他给合同保安以专心于公司主业的发展。在有些情形下,私人安全的需求者会在其私人领域内同时使用合同司保安与专有保安,雇主单位会根据保安勤务的内容来安排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的岗位,形成了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在同一服务对象领域内工作的情况,甚至在很多事项上需要双方进行密切合作。此类情形的出现,一方面可能是私人安全的需求者意在发挥两种保安形式的优点,以更好维护秩序。另一方面,可能是安全负责部门既得利益者的阻挠,他们不愿意放弃高薪的岗位,进而坚持要使用专有保安。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形的出现是过渡性现象还是未来保安行业的常态仍有待观察。
就我国而言,保安行业也出现了相同的趋势,即合同保安逐渐蚕食专有保安的领域。影响因素可能有几个方面:其一,用工成本增加。《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作为雇主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在使用专有保安方面的用工成本急剧上升,他们不仅要支付专有保安逐渐升高的工资,还要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这对于企事业单位而言,即使是大型国企、高校,都是非常高的成本。当然,这只是看得见的成本。更有看不见的成本让这些大型企事业单位对专有保安望而却步,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雇主用工的自由度。其二,用工责任加大。由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将专有保安纳入了调整范围,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作为雇主的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对专有保安负有法律上的监管责任,这无疑加重了企事业单位的负担。其三。用工门槛提高。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因此只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才被允许自行招用保安员,这意味着大量的私人安全需求者并没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资质。这会产生两种可能的后果:一种可能就是转向合同保安,另一种可能是以其他岗位名义招录人员,被雇佣者无保安员之名却行使保安之责- 对于一般实力较小的私人安全需求者而言,第一种可能更大。而对于小微型单位的需求者而言,则第二种可能则更大。比如小型的家具厂会雇佣一到两名员工负责厂区的门卫、厂区安全及防火等工作。此外,专有保安还可以完成安保之外的工作,相对而言,是经济的用工方式。同样地,在我国也出现了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共同服务于某一单位的情形。如在有些地区的高校,校门门卫、巡逻等勤务方式以及办公楼门卫已外包给合同保安,而承担较多其他职能的学生公寓门卫则仍由专有保安负责,这可能是发挥两种保安服务业态优势的最佳安排。
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以其各自的优势与特点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 历史发展证明,二者在私人安全需求一定的情况下会在政策法规的影响下呈现此消彼长的相关性,因此,对于制度设计者而言,应以发挥两者最大优势为诉求,合理调整其关系。并防止保安形式异化,脱离行政监管、、对于私人安全的需求者而言,应根据需要合理选择合同保安或者专有保安,以满足需要为目的,而不是片面地肯定或否定某一方。对于合同保安与专有保安而言,要学会合作,取长补短,共同维护保安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