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0日,何师傅等11人将保安公司等共3家公司诉至密云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昨天下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保安公司和另一家公司给付11名原告共计21万余元,钱款当庭给付。
11名原告诉称,他们于2004年先后入职到服务公司,后被派遣到保安公司;2012年,保安公司承包了通信公司保安业务,保安公司将11名劳动者安排到通信公司在北京密云区的营业点担任保安工作,人均月工资2000元左右。2017年9月初,通信公司进行改革,不再需要保安岗位,并与保安公司解除了保安服务合同。2017年9月15日,保安公司向11名劳动者发出调岗通知,将11名劳动者调到北京市其他区上班,工资不变,但不提供食宿。因工作地点较远且不提供食宿,11名劳动者没有同意,双方协商未果。2017年9月18日,服务公司以“没有按时到新岗位报到”为由向11名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7年9月21日,11名劳动者向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密云区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2017年10月20日,11名劳动者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赔偿。
收案后,密云法院高度重视。庭审前,审判组对11名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进行核对分类,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情况等进行初步统计,认真细致的做了大量庭前准备工作,确保庭审的顺畅高效。庭审中,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的诉辩意见后,准确归纳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总结陈述。庭审结束后,审判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认真核算每一名劳动者的加班情况和年休假情况。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入情入理的释法调解,原被告于12月21日达成一致意见,由服务公司及保安公司给付相应款项,并当庭履行。